普法小講堂 第五期
法院可就工程糾紛中無爭議部分先行判決
基本情況
2013年3月29日,建筑工程公司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位于江西省上饒市某住宅小區(qū)項目發(fā)包給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合同同時約定了施工范圍、暫定價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內容。合同簽訂后,項目于2013年4月30日開始施工,2015年8月24日竣工驗收,2016年1月13日,建筑工程公司向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提交工程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送審總造價為105648206.25元,訴訟中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自認案涉工程總造價為75249196.96元,已付款49526930元。法院認為,雖然建筑工程公司主張案涉工程總造價和實際已付工程款數額需法院根據鑒定意見和其他證據再作認定,但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而言,即使按其自認的工程總造價數額和已付工程款的數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也至少應付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5722266.96元(75249196.96元-49526930元)。因此,法院先行判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722266.96元,對雙方有異議的其他事實,法院在后續(xù)判決中再作認定。
焦點問題
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發(fā)現雙方在工程實際總造價的計算上存在爭議,對案涉工程總造價需要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以確定案涉工程的總造價,進而對已付工程款進行認定,計算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數額。但同時發(fā)現,無論按照建筑工程公司主張的金額計算,還是按照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主張的金額計算,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最少也要向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5722266.96元,對此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也沒有異議。因為委托鑒定所需的時間較長,為保障雙方的利益平衡,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的規(guī)定,依法就已查明、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部分案件事實先行判決,對雙方有爭議的其他問題,法院會在后續(xù)的程序中再做審理和認定。
    律師提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工程價款、工期及工程質量是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尤其工程價款,在發(fā)承包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通常會通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但司法鑒定程序耗時長、對于承發(fā)包雙方也具有一定風險。尤其對于承包方來說,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不結束,司法鑒定意見不作出,法院就無法計算工程欠款,承包方也無法及時回收款項,會加重承包方的資金壓力,無法發(fā)揮訴訟程序及時定紛止爭的作用。除了工程價款的問題以外,有些案件中還會同時涉及由承包方向發(fā)包方移交場地、配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的義務和訴求,場地的移交時間影響發(fā)包方對已建成工程的使用時間,或者在工程未完成的情況下,影響后續(xù)其他承包方進場施工,也可能影響計算承包方逾期交付場地違約金的時間。如果此類訴求久拖不決,對于雙方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基于上述情況,為了平衡雙方之間的權益,法院就雙方無爭議事項進行先行判決,已經成為快速解決承發(fā)包雙方部分問題的有效方法。對此,法律也有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來源:中國建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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