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確保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擬出臺《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現(xiàn)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出臺背景
根據(jù)中共衡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fā)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免罰事項清單 行政執(zhí)法事項目錄修訂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要求各行政機關在上級清單的基礎上制定或修訂本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鑒于《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印發(fā)<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衡資源規(guī)劃發(fā)〔2021〕5號)部分條款,與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guī)〔2022〕1號)相關規(guī)定嚴重不符,我局根據(jù)工作需要,結合我市自然資源行政執(zhí)法實際,修正了《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二、政策制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8.《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2〕165號)
9.《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10.《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辦法》
11.《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guī)〔2022〕1號)
12.《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印發(fā)<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衡資源規(guī)劃發(fā)〔2021〕5號)
三、政策主要內容
本次修正立足于與上位法和上級文件規(guī)定相一致,同時對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尚未涉及的相關內容,進一步予以細化規(guī)定,主要對《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關于印發(fā)<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衡資源規(guī)劃發(fā)〔2021〕5號)進行以下6個方面的修正:
1.土地行政處罰方面
因《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5月印發(fā)版)全部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第一次修正)和《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規(guī)范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國土資發(fā)〔2013〕54號)相關規(guī)定,與現(xiàn)行處罰基準已嚴重不符,在本次修訂中全部套用《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guī)〔2022〕1號)關于土地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
2.地質礦產行政處罰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24年11月修訂)已于2025年7月1日施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尚未修訂出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2025年自然資源執(zhí)法工作要點>的函》已明確,將對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進行修改。在《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及省廳《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未修訂施行前,全部套用《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guī)〔2022〕1號)關于地質礦產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
3.測繪行政處罰方面
因《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5月印發(fā)版)與《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guī)〔2022〕1號)相關規(guī)定完全一致,故在全部套用《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guī)〔2022〕1號)關于測繪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外,增加了"超越資質等級許可、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等違法情形及處罰基準。
4.規(guī)劃行政處罰方面增加了違法情形
根據(jù)《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免罰事項清單 行政執(zhí)法事項目錄修訂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局統(tǒng)一安排,對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發(fā)現(xiàn)《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5月印發(fā)版)未對違法編制城鄉(xiāng)規(guī)劃、臨時違法建設及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報送竣工驗收資料等違法情形明確處罰標準,在本次修訂中予以完善。
5.對規(guī)劃行政處罰方面部分裁量權條款予以調整
《衡陽市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5月印發(fā)版),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描述不夠清晰,修訂版中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進行了條目式列舉,并針對不同的情形明確了行政處罰與補辦手續(xù)的規(guī)定,力爭行政處罰更為合法合理,也便于行政處罰后違法問題的進一步處置。
6.進一步充實細化附則內容
一是根據(jù)《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2〕165號)規(guī)定,對違法建設的概念進行了重新明確,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部分,而非存在違法建設行為的建筑物單體;二是參照普遍做法,對合理誤差進行了明確。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