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衡陽市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教育局,局機關各科室及二級機構,局直學校(含代管學校):
為進一步規(guī)范教育執(zhí)法行為,不斷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助力全市經(jīng)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教育實際,研究制定《衡陽市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衡陽市教育局
2025年9月1日
附件
衡陽市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序號 | 行為類型 | 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jù) | 裁量階次 | 違法情節(jié) | 裁量基準 | |
1 | 違反國家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行為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般 | 依據(jù)條款規(guī)定處罰 | ||
2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I設期內招生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在責令停止辦學的期限內停止辦學的,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較重 | 情節(jié)較重,在責令停止辦學的期限內繼續(xù)辦學的,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經(jīng)多次責令停止辦學不改的,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并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3 | 未經(jīng)登記注冊,擅自舉辦幼兒園的行為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一)未經(jīng)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危害后果 | 限期整頓 | ||
較重 | 情節(jié)較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停止招生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停止辦園 | |||||
4 |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行為 |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情節(jié)輕微,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shù)較少,沒有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 警告 |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shù)較少,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shù)較多,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1年以上2年以下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shù)較多,多次發(fā)生,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3年或者直接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 |||||
5 |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行為 | 民辦學校違反規(guī)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八)項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八)違反規(guī)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shù)較少,沒有違法所得,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 | |
較重 | 情節(jié)較重,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shù)較多,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違反規(guī)定招生人數(shù)較多,且重復發(fā)生,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 |||||
6 |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招收學生 | 高中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 |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以照顧特定考生為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的;(二)未按規(guī)定公示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考生名單、各類推薦考生的名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的;(三)在考生報名、推薦等工作過程中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單、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虛假材料,在學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四)違規(guī)辦理學籍檔案、違背考生意愿為考生填報志愿或者有償推薦、組織生源的;(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 一般 | 依據(jù)條款規(guī)定處罰 | ||
7 | 違法、違規(guī)頒發(fā)證書的行為 | 違法頒發(fā)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fā)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guī)定,頒發(fā)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 輕微 | 情節(jié)輕微,沒有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 |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較小 | 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沒收違法所得,停止相關招生資格1年以上2年以下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停止招生3年或者直接撤銷招生、頒發(fā)證書資格 | |||||
8 | 違法、違規(guī)頒發(fā)證書的行為 | 民辦學校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沒有違法所得,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 |||||
9 | 學校管理混亂,產(chǎn)生不良后果行為 | 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沒有違法所得,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 |||||
10 |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沒有違法所得,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 |||||
11 | 學校管理混亂,產(chǎn)生不良后果行為 | 職業(yè)學校在職業(yè)教育活動中存在教育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第六十五條職業(yè)學校、職業(yè)培訓機構在職業(yè)教育活動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逾期不整頓或者經(jīng)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責令停止辦學。 | 輕微 | 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持續(xù)在1個月以下,且危害后果輕微,配合行政機關查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 免予處罰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暫停招生、限期整頓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逾期不整頓或整頓后不達標 | 吊銷辦學許可或責令停止辦學 | |||||
12 | 幼兒園存在園舍、設施不符合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或存在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危害后果 | 限期整頓 | ||
較重 | 情節(jié)較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停止招生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 停止辦園 | |||||
13 | 學校管理混亂,產(chǎn)生不良后果行為 | 存在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兒園經(jīng)費的行為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jīng)費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 | |
較重 | 情節(jié)較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罰款(金額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 |||||
14 | 學校管理混亂,產(chǎn)生不良后果行為 |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的,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情節(jié)嚴重的,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未造成危害后果 | 限期整頓 | |
較重 | 情節(jié)較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的,造成較大危害后果及惡劣影響 | 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的,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 | 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
15 | 學?;蚱渌逃龣C構非法牟利的行為 |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般 | 依據(jù)條款進行處罰 | ||
16 | 學?;蚱渌逃龣C構非法牟利的行為 | 民辦學校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男袨?/p>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摹?/p>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 |||||
17 | 民辦學校違規(guī)辦學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 | 警告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 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
18 | 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 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 一般 | 依條款進行處罰 | ||
19 | 違反師德師風行為 | 違反教師資格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lt;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jīng)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 | 一般 | 依據(jù)條款規(guī)定處罰 | ||
20 | 教職員工侵犯未成年人的行為 |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段闯赡耆藢W校保護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二款教職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納入從業(yè)禁止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段闯赡耆藢W校保護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一)與學生發(fā)生戀愛關系、性關系;(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視聽、圖文資料;(六)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 一般 | 依據(jù)條款規(guī)定處罰 | |||
21 |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 |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 一般 | 依據(jù)條款規(guī)定處罰 | |||
22 | 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 | 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行為 |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 | |
較重 | 情節(jié)較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罰款(金額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 |||||
23 | 學校未按規(guī)定履行保護未成年人職責行為 | 未按規(guī)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guī)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 |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五十九條學校未按本規(guī)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或者制定的校規(guī)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由主管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 | 一般 | 依據(jù)條款規(guī)定處罰 | ||
24 | 民辦學校違規(guī)辦學行為 | 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 |||||
25 | 民辦學校違規(guī)辦學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八)違反規(guī)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十一)未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chǎn)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 |||||
26 | 民辦學校違規(guī)辦學行為 | 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利用辦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lián)的費用的;(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chǎn)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lián)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lián)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wěn)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 輕微 | 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輕微,配合行政機關查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 免予處罰 |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27 | 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 校外培訓機構在招收學員、收費管理、從業(yè)人員聘任等方面管理混亂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缎M馀嘤栃姓幜P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與中小學聯(lián)合招生等違反規(guī)定招收學員的:(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yè)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wǎng)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shù)據(jù)、直播培訓影像的;(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guī)發(fā)布廣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28 |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五條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本法所稱的校長包括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jīng)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wǎng)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yè)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
較重 | 情節(jié)較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責令停止辦學,并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29 | 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 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行為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一)通過即時通訊、網(wǎng)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四)其他未經(jīng)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30 | 幫助開展校外違法培訓的行為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網(wǎng)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wǎng)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處理。 | 一般 | 依據(jù)條款規(guī)定處罰 | |||
31 |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但是以現(xiàn)代信息技術輔助開展培訓活動的除外;(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五)其他超出辦學許可范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32 | 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 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開展培訓活動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培訓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未成年人網(wǎng)絡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由網(wǎng)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wǎng)站、吊銷相關業(yè)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未成年人網(wǎng)絡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wǎng)絡產(chǎn)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和認知能力提供相應的產(chǎn)品和服務。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線下校外培訓機構: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包括線上校外培訓機構拒不改情形) | 線下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yè)務、停業(yè)整頓,關閉網(wǎng)站、吊銷許可證件。 | |||||
33 | 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 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參與組織社會性競賽活動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或者參與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
34 | 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場所、培訓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處罰:……(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 |||||
35 | 校外培訓機構有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等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 | |||||
36 | 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 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民辦學校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或者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shù)?;(四)非法頒發(fā)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培訓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jīng)Q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chǎn)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七)違反國家規(guī)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八)違反規(guī)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十一)未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chǎn)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guī)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
36 | 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 校外培訓機構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行為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校外培訓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行為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限制從業(yè)處罰。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條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但是以現(xiàn)代信息技術輔助開展培訓活動的除外;(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五)其他超出辦學許可范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培訓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與中小學聯(lián)合招生等違反規(guī)定招收學員的;(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yè)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wǎng)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shù)據(jù)、直播培訓影像的;(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guī)發(fā)布廣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警告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
37 | 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利用培訓非法集資等行為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限制從業(yè)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lián)的費用的;(二)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jīng)費的;(三)侵占學校法人財產(chǎn)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的;(四)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lián)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lián)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的;(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六)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的;(七)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學校穩(wěn)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的。 | 較輕 | 情節(jié)較輕,造成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嚴重 | 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 | 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特別嚴重 | 情節(jié)特別嚴重,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或惡劣影響 | 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38 | 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的,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情節(jié)嚴重的,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較輕 | 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的 | 責令限期整頓 | |
較重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的 | 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
嚴重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fā)生同類問題,且情節(jié)嚴重的 | 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
39 | 普通話水平測試的違法行為 | 普通話水平測試機構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等行為 |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測試機構徇私舞弊或者疏于管理,造成測試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由主管的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給予警告、暫停測試資格直至撤銷測試機構的處理。 | 一般 | 依據(jù)條款規(guī)定處罰 |
注:1.裁量基準中涉及罰款x以上s以下的裁量區(qū)間,除中間值外一般均包含本數(shù),中間值以下的表述不含該值,中間值以上的表述包含本數(shù)。例如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其中1萬元以上及4萬元以下均包含本數(shù),中間值3萬元以下的表述不含3萬元,中間值3萬元以上的表述包含3萬元。
2.本裁量基準中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需同時滿足。本裁量基準以外符合免予處罰、減輕或從輕處罰、從重或加重處罰等法定條件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執(zhí)行。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有關"退還所收費用""責令限期改正"等非行政處罰事項,請各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依法辦理。
(衡教通〔2025〕47號)關于印發(fā)《衡陽市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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